2012-03-16

愛滋合併精神疾病患者之安、就養後送問題

有鑑於愛滋感染合併有精神疾病者,於尋求長期療養單位時,屢有不獲入住許可情事,為釐清是否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精神疾病養護床收治作業要點」之規範產生限制,本會曾於2011年8月間函詢相關主管單位,分別於8月29日與9月1日獲得疾管局與衛生署之覆函,茲整理2件覆函之重點如下:

一、依愛滋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,感染者之安養權利應予保障。但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6條有說:「感染者應由其直系血親、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負照顧責任,不得無故拒絕。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,且感染者有安置、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,並符合收治條件者,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,拒絕提供服務。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服務感染者,得洽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。」

二、依前述法規,入住內政部所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慢性精神病機構)時,依法不得拒收愛滋感染者。

三、草屯療養院為衛生署愛滋病指定醫院,可洽詢協助。

四、衛生署收治精神疾患公費養護床,收治對象需為低收入戶,且符合收治條件者。目前有玉里醫院與草屯療養院2家負責辦理。

五、衛生署所屬精神療養院,目前僅針對精神疾病之治療,無法兼治其他疾病;建議愛滋感染者於愛滋治療穩定後,再依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精神疾病養護床收治作業要點」申請公費安養照護。

備註:第一點至第三點,整理自疾管局覆函;第四點與第五點,整理自衛生署覆函。索取相關函文影本,請電:02-25561383。

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整理公告
2012年3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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